采幽 2007“北京宝贝”大选赛事公约

为确保采幽 2007“北京宝贝”大选的正常进行,维护选拔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维护参选人员的形象与声誉,组委会特制定如下公约,并要求所有参赛人员严格遵守:

1. 参赛选手应遵守组委会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提供个人真实照片。若所提供的情况或证件不真实,由该选手自己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参选人员应服从组委会的活动安排,接受组委会工作人员的组织与指导。

3. 参选期间(即2007年9月10日—11月11日)参赛选手须参加组委会组织的所有活动。

4 组委会承担评选过程的举办、宣传费用以及复赛、决赛选手化妆、造型,服装费用,海选阶段的服装、化妆,整个赛事过程的交通、食宿费用(复赛选手培训除外)由选手自行承担。

5. 参赛期间,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参赛选手私自签订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参加广告、摄影、影视等类似活动(无论营利与否),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必须主动向主办方披露信息。参赛人员私人活动不得影响比赛进程,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6. 参赛期间,参赛选手应爱护公物及赛事现场设备,如因个人行为导致上述物品损坏,由选手自己赔偿相应的损失。

7. 通过复赛的参赛选手在集训期间全部生活均由组委会统一安排,不得留宿外人或者擅自离开住地,不得从事赌博、酗酒以及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8 参赛期间进入50强的选手有义务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9. 赛事结束后,进入前3名的选手将成为《新京报》的版面专属模特,出席新京报社举办的各种活动,签约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10. 参赛选手如违反上述规定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对社会产生不良响,组委会有权取消选手参赛资格,停止其因参赛所享有的一切待遇,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由参赛选手个人承担。

(活动解释权在新京报社)

同意

不同意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