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揭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前两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意见明确条例模糊部分
这个20条的《意见》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保密审查等7个方面的问题。国办出台该《意见》旨在明确一些“模糊”的问题,《条例》确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未明确如果上述申请和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的信息是否可以提供。此次《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传染病疫情等按程序公开
《意见》明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条例施行后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公用事业单位信息10月公开
根据《条例》,对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水电气热供应及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条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意见》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昨天,温家宝总理在新华社撰文称,2008年要把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政府收入和支出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增强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要以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作为重点,推动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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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多样化、公开监督机制
拆迁食品安全等成公开重点
据新华社电 今天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在建设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将带来深刻影响。
规定范围防止不履行义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5月1日开始,公众都可依法查询和了解。
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使用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政府信息内容。
有关专家表示,《条例》详细规定可防止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公开信息义务。
报网新闻发布齐上阵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了答复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给政府机关设置了‘硬杠杠’,有效避免了政府机关拖延时间。”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五大监督机制保信息公开
另外,防止政府机关不履行义务,条例设专章设立考核评议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等,有效保障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 解读
行政机关除收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
政府信息禁通过中介有偿提供
据新华社电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相关部门制订。
乡镇政府应主动发放8类信息
征地拆迁补偿费须重点公开
据新华社电 根据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8类政府信息。
这8类政府信息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