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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也就是农历大年初一,落款为“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的一则追捕“公告”引发关注。该公告称,(湖南)双峰县一男一女在2月16日凌晨零点零八分,在小区外坪违规放鞭炮,被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当地公安机关设立奖金一万元追捕。

  这则公告引发巨大争议。放个鞭炮都要被悬赏追捕,实在有违常识与法治。舆论压力之下,2月18日双峰县回应称,公告没有经过相关审核批准程序,没有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多处用语不妥,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已撤销公告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良影响犹在,教训非常深刻”。

  教训深刻,确实如此。这起由一则悬赏公告引发的舆论风波,是反思有些地方基层治理方式的重要一课。

  城区燃放烟花鞭炮会造成噪音和空气污染,甚至可能造成火灾险情,这是所有人都会承认的基本常识。所以双峰县称,经过宣传和劝导“绝大多数群众表示理解、认可和支持”,未必不是实情。

  问题在于,“为民办事”不是可以任性作为的理由。

  即使禁燃决策得到了民意的许可,也不代表所有禁燃办法都能得到民众的赞同。假如双峰县人民事先就知道支持禁燃意味着就得支持悬赏追捕放鞭炮的人,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支持呢?

  更重要的是,即使有了地方民意的充分支持,地方政府也必须受到法治框架和决策程序的约束。

  悬赏公告将放鞭炮者称为“不法分子”,号称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可是这份公告就缺乏法治意识。

  在我国,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市级以上地方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双峰县无权出台法律,也无权随意释法。违反双峰县的禁燃规定,不等于违法,所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悬赏追捕都是欠妥的。

  如果说双峰县试图用这种方式对民众进行“震慑”,那就更荒唐了。因为“执政为民”意味着,不能把所有人都当成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何况放鞭炮连违法都不算。个别地方动辄对无甚恶行的普通民众下重拳、用铁腕,都只能显示权力缺乏约束。

  这份公告的出台程序更显示出当地政府工作流程的混乱。公告称“县委主要领导已批示”,但事后双峰县委书记禹敏对媒体说他没有批示。有没有其他领导批示,却不得而知。现在双峰县又表示公告“没有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这是实情还是甩锅,依然存有疑问。

  双峰县承认“领导小组负有管理责任”,那么我们希望此事的善后处置可以在阳光下进行,“相关责任人员”是谁,要说清楚。批评教育是否足够,也要说清楚,以解民众之惑。

  文 | 西坡